离婚时放弃抚养费离婚后孩子仍有权向父亲索要抚养费
文:陈贵琼律师/法学博士
汪女与付男都属于大龄青年,经人介绍相处三个月后就登记结婚了,婚后汪女很愉就怀孕了。三十多岁的付男正值风华正茂,不改风流恶习,与多个女人保持性关系,而且对汪女漠不关心,汪女痛心疾首、失望至极,在生产前夕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汪女净身出户,且不需要付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当时汪女自认为自已有骨气,能担当孩子的一切。离婚后第三天便生下一子。可能是汪女怀孕期间过度悲伤,孩子出生后身体并不好,汪女为此付出了大量的医疗费,再加上产后没有上班,而且每月还要偿还银行贷款,经济每况愈下。而付男一直在保险公司上班每月有稳定的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广东鹏浩律师陈贵琼律师了解到该情况后,提醒汪女可以孩子名义向父亲索要抚养费、已支付的医疗费等。汪女遂委托律师代为起诉。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付某与汪女分摊孩子的医疗费,付某承担已花费的医疗费人民币贰万元正。二、付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正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本案诉讼费用5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 |